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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敏的阶下囚

时间:2025-06-01 13:41:02 作者:智能汽车的“方向盘”应握在安全和法治手中 浏览量:88748

  近日,深蓝汽车因在车机屏幕上未经车主许可强行推送广告而引发广泛争议。有车主反映,在倒车关键时刻遭遇全屏广告遮挡,致使倒车影像消失,险些酿成事故。随后,深蓝汽车发文道歉,并承诺不再通过车机通道发送广告信息。

  车企此举显然忽视了驾驶安全的首要原则,强行推送广告不仅违反了相关规定,更触碰了法律底线。

  买车,不能送广告。

  车主购买汽车后,即成为车辆所有权人。车企是否有权推送广告,首要依据是购车合同。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车载系统包含广告服务,车企擅自推送的行为即构成对合同义务的违背,车主有权要求其停止。

  即便车企试图在购车合同中玩弄文字游戏,设置隐蔽条款。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对于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如推送广告),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车企)必须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未尽此义务,消费者可主张该条款无效。

  据媒体报道,有车主回忆,早上启动车机时,倒车广告突兀弹出,遮挡360度全景影像,险酿事故。多位车主反映,该广告以全屏形式弹窗,需手动操作或行车后才能关闭。

  一旦因强制弹窗广告干扰引发事故,车企明显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保障驾驶人安全驾驶的义务。如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车主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向车企索赔,车企需承担人身、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即便未酿成事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也赋予车主要求“停止侵害”的权利,从而消除由此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

  智能汽车需要握好法治“方向盘”。

  当车载系统化身广告推送器,背后可能还潜藏着个人信息泄露的危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划出“红线”:非必要情形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

  若车企利用用户行车数据、地理位置,甚至是车内人员谈话精准推送广告,无异于对用户隐私的“数字劫持”。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用户有权对“量身定制”的广告说“不”,守卫自己的数字疆界。

  工信部颁布的《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要求,加强自动驾驶功能产品安全管理。《广告法》第四十四条也规定,互联网广告必须提供“显著关闭方式”。

  深蓝汽车此次事件,是同时突破驾驶安全底线、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广告监管要求的典型案例。除了可能面临的民事法律风险外,还可能面临行政机关依据《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做出的相关行政处罚。

  当前,新能源汽车无不以“智能化”为核心卖点。消费者在拥抱便捷的同时,必须警惕高度智能化背后潜藏的风险。车企更应清醒认识到,智能化绝非规避法律责任的借口,而是意味着更重大的安全责任与合规义务。科技的核心价值在于赋能生活,提升安全与舒适度,而非沦为商业利益的“入侵工具”,更不应成为威胁行车安全、侵犯用户权益的“温床”。 汽车的“智能方向盘”,必须牢牢掌握在安全和法治的轨道之上。(完)

  作者:中新网特约法律专家钺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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